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者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