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