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