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 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