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六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六条 在电气化铁路附近从事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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