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铁路运输托运人运输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或者发生危险货物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