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