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四十九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四十九条 履带车辆等可能损坏铁路设施设备的车辆、物体通过铁路道口,应当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单位,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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