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批准: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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