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四条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3-08-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