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六条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十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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