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七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七条 铺设施工完毕后,所有者应当将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说明资料报送主管机关备案,并抄送港监机关。在国家进行海洋开发利用、管理需要时,所有者有义务向主管机关进一步提供海底电缆、管道的准确资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