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九条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第九条 获准施工的海底电缆、管道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如需变动,所有者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如该项变动重大,主管机关可采取相应措施,直至责令其停止施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9-0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