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长城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