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 第二条 长城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