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 第八条 长城保护条例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