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长城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长城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