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长城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