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长城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6-10-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