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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八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八条 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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