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六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六条 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采区和可采区;(二)禁采期和可采期;(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