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六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六条 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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