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载明船主姓名(名称)、船名、船号和开采的性质、种类、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等有关事项和内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