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除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在可采区作业外,采砂船舶应当集中停放在沿江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并由采砂船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地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