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