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条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条 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拆船单位,限期治理。对拆船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通过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