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后,必须及时清理原厂址遗留的污染物,并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