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拆下的船舶部件或者废弃物,不得投弃或者存放水中;带有污染物的船舶部件或者废弃物,严禁进入水体。未清洗干净的船底和油柜必须拖到岸上拆解。
拆船作业产生的电石渣及其废水,必须收集处理,不得流入水中。
船舶拆解完毕,拆船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拆船现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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