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