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九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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