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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