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