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负责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渔业污染事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