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未如实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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