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有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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