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