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九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九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