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六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六条 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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