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六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第十六条 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