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