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