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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