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