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