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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