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三章 处 置

第二十二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三章 处 置 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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