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三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三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调查认定,不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经程序。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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