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三章 处 置

第二十五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三章 处 置 第二十五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