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三章 处 置 第二十七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三章 处 置 第二十七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