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三章 处 置

第二十八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三章 处 置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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