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章 防 范 第十七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章 防 范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