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章 防 范

第十八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章 防 范 第十八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领域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有权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