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章 防 范

第十二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章 防 范 第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与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建立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资金异常流动情况及其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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